摘要:在《正义论》的开篇,罗尔斯明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这是一种特殊的正义优先性主张,它在社会制度的诸多美德之间进行词典式排序,让正义绝对优先于社会制度的其他美德。这一特殊的正义优先性主张会遇到两种不同类型的有力的批评。其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这一命题并非自明的,这一主张需要其他条件才能成立,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其他美德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或充要条件,又如完全正义的社会制度不会导致极其糟糕的结果。可是,由于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我们无从知道这些条件可否被满足,因此也就难以断定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其二,社会制度固然要追求正义,但更要接受某些关于人性的基本事实,并为此做出一些妥协,并且社会制度也要追求其他一些重要的价值,在诸多价值之间达成一种恰当的平衡,这也要求正义要为其他价值让出一定的空间。这样一来,社会正义原则就无法得到完全的满足,正义也就很难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来源:《道德与文明》2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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