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28日,由南开大学哲学院、南开大学社会政治哲学研究中心主办的“道德情感与道德规范性”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哲学院317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工作坊由南开大学哲学院林建武副教授和曹钦副教授主持,由中山大学哲学系卢俊豪副教授、爱丁堡大学哲学系恩里科·加尔瓦尼(Enrico Galvagni)老师、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孙宇辰老师,以及南开大学哲学院肖京老师、祁箫老师担任报告人。天津社会科学院《道德与文明》杂志社贾谋老师、北京大学哲学系赵洪彬老师等来自不同院校、不同专业的十余位师生参与此次工作坊。
会议伊始,林建武副教授对诸位学者的拨冗莅临表达诚挚谢意,并邀请诸位专家学者围绕“道德情感与道德规范性”主题进行圆桌对话。

01
南开大学的祁箫老师在题为“How General Is Hume’s ‘General Point of View’?”的报告中探讨了休谟的“一般观点”理论能否真正保证跨文化、跨情境的道德一致性。祁老师首先指出,在休谟的道德理论中,道德判断建立在道德情感之上,而道德情感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共情产生。然而,共情的强度受到时空距离、亲疏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这与道德判断的稳定性相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休谟引入“一般观点”理论,即认为评价者将自己固定于某一稳定、一般的立场上进行道德评价。
之后,祁老师引入了对这一理论的两种解读:传统解读认为,评价者通过锚定自己共情的对象,即与那些和被评价者有直接接触的人(即他们的“狭小圈子”)共情,来产生适当的道德赞许或谴责。但在斯蒂芬·达沃尔(Stephen Darwall)看来,这一解读并未真正解决问题,因为不同评价者与被评价者的“狭小圈子”仍然距离各异,其共情程度仍然不同。另一方面,詹姆斯·张伯伦(James Chamberlain)等学者提出了“一般化解读”,认为“一般观点”的核心不在于与谁共情,而在于共情以何种方式发生。当评价者赞许某人的德性时,其将被评价者的品质特征视为某个一般类型的例示,并借助联结德性之“一般概念”与愉悦之“一般概念”的“一般规则”产生平静的道德赞许情感。道德语言在此起到关键的中介作用,构成了跨文化道德一致性的基础。
进一步,祁老师提出了对“一般化解读”的批评:在复杂的道德判断情境中——比如德性词汇的跨文化运用、对混合性格的评价、对困难情形中具体行动的评价等——仅凭一般德性概念的应用无法自动产生一致的道德判断。情境、关系与具体境况对于道德评价至关重要,但对这些要素的考虑可能会重新引入共情可变性的问题。最后,祁老师提出三种可能的回应方式:一是接受一般化解读,并承认道德判断只能在对德性词汇的一般运用中达到普遍一致,而复杂情境中的分歧只能被归为理性的分歧或非道德品味的分歧;二是接受一般化解读,但承认“一般观点”本身不足以保障道德判断的一致性,后者还需评价者培养良好判断者所需的德性;三是修正一般化解读,将对“一般规则”的运用与对特定情境下“狭小圈子”的共情相结合,但这一修正有待在休谟的心理学框架内得到进一步说明。

02
爱丁堡大学的恩里科·加尔瓦尼老师在题为“Humne on Sympathy, Authority, and Morality”的报告中聚焦休谟《人性论》中的道德规范性问题,探讨自然主义与情感主义的结合能否为道德权威提供充分说明。加尔瓦尼老师认为,休谟的伦理学建立在自然主义(即以自然性质和原因解释各种现象)与情感主义(即认为道德情感在道德区分中发挥根本作用)的双重承诺之上。然而,这一组合引发了关于道德规范性的问题:休谟必须说明道德情感何以具有权威,否则其情感主义将沦为纯粹的描述性理论;这一权威不能来自理性,也不能来自超出人性自然的事物。如果将休谟与沙夫茨伯里、哈奇森等相对比,会发现后两者在论述道德规范性时,都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情感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立场,而休谟的双重承诺使他面对更加严峻的挑战。
休谟对这一问题的经典回应是引入“一般观点”,主张规范性来自从某一特定视角出发经过修正的情感。对此,加尔瓦尼老师引入了克里斯汀·科斯嘉(Christine Korsgaard)的挑战:科斯嘉认为,休谟必须说明究竟是什么促使我们从“一般观点”出发进行道德评价。若“一般观点”产生了德性的规范标准,那么驱使我们采取这一立场的压力就不能预设后一标准,或预设我们的情感“应当”与这一标准匹配,因为这样会导致循环论证。但排除此类理由后,休谟实际上并未充分论证我们为何应当采纳从“一般观点”出发给出的评价。
对此,加尔瓦尼老师给出的回应是,休谟认为从“一般观点”产生的道德情感是一种“平静激情”,其强度弱于当下的强烈激情。但在休谟看来,一种情感的强度和它的“权威性”有时并不匹配:作为平静激情的道德情感却往往拥有更高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可能来自我们容易混淆平静激情与理性的倾向:因为二者在现象层面高度相似,我们会将属于理性的权威转移给平静激情,从而将道德情感视为具有权威的规范标准。最后,加尔瓦尼老师指出,这一解释虽然回答了“驱使我们采纳一般观点的压力从何而来”这一问题,却付出了沉重代价——道德权威最终建立在一种错误理论之上:我们之所以服从道德情感,是因为误将其当作理性。休谟的自然主义与情感主义固然得以保全,但道德规范性的来源却变成了一种认知错觉,这对情感主义伦理学而言是一个令人不安的结论。

03
南开大学的肖京老师做了题为“Sympathy and Moral Sentiments in Hume’s Moral Philosophy”的报告。肖京老师的核心问题是:休谟是否将全部道德情感归因于共情?肖老师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休谟将共情产生的道德情感视为道德情感的一个子类,而非全部。肖老师首先从休谟道德体系的结构出发,他指出,这个体系将德性划分为四种类型——对他人有用、对自己有用、令他人愉悦、令自己愉悦。这四种类型的品质特征都可以产生赞许的道德情感。而后,肖老师借助斯密对休谟的解读进一步澄清了这一结构:斯密将休谟的两类德性(即有用与令人愉悦的德性)统一置于“效用”原则之下,并以共情解释一切道德情感的起源,这两点实际上偏离了休谟原意。休谟本人从未将这两类情感化约为一个共同标准。
之后,肖老师通过分析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中的论证次序来探讨共情在其道德学说中的位置。在肖老师看来,休谟引入共情,首先是为了解释我们对人为德性(如正义)的道德情感——因为这类德性所涉及的利益较为遥远,唯有借助共情方能说明我们何以赞许或谴责相关行为。其次,由于部分自然德性(比如仁爱)同样具有利他性,共情亦能解释我们对这些自然德性的情感,且比起人为德性,这一解释更加直截了当。由此,共情获得了广泛的解释力。然而,休谟明确指出共情只是产生许多道德情感的机制,而非所有道德情感的唯一来源。在休谟体系中,确有一类道德情感——即对令他人愉悦之品质的赞许——无法也无需通过共情机制加以解释。这类情感本身就是愉悦的,因此其产生无需其它心理机制的介入。休谟坦承其成因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解释,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哈奇森道德情感论的限定与批判。
最后,肖老师指出,休谟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德性与情感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对印象的细致分辨——将道德情感从骄傲、爱恨及直接情感的混合中剥离出来——逐步澄清日常德性词汇的哲学内涵。共情在这一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程序性与解释性作用,但休谟始终拒绝将一切道德情感化约为共情的产物。

04
中山大学卢俊豪老师的报告题为“Understanding Normative Reasons: A Smithian Account”。他的核心问题是:理由的规范性究竟源于何处?卢老师提出一种以亚当·斯密道德哲学为基础的理论框架,试图整合规范性理由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约束条件。卢老师首先指出,规范性理由必须满足三重约束——权威性(理由能够证成行动,而非仅仅描述或解释心理状态)、动机性(理由必须能够连接行动主体的动机能力)与可共享性(理由必须能够在人际话语中被他人认可)。面对这些约束,当代元伦理学面临两难困境:实在论(斯坎伦[T. M. Scanlon]、帕菲特[Derek Parfit])虽能解释理由的客观权威,却难以说明其动机力;休谟主义与建构主义(施罗德[Mark Schroeder]、斯特里特[Sharon Street])虽能解释动机,却有将理由化约为主观欲望之虞。两种进路均无法同时满足三重约束。
接下来,卢老师指出,斯密的道德哲学提供了一个融贯的框架,其核心机制有二:一是共情,二是“公正旁观者”。对斯密而言,共情并非单纯的怜悯或情感传染,而是一种主动的想象性介入——“将自己置于他人处境”,并追问“这一反应是否契合情境、能否被他人共享”。因此,共情在本质上即具有评价性维度。“公正旁观者”则并非脱离社会生活的“无立场之见”,而是主体通过共情与反思将相互评价的实践内化于自身的结果。在此框架中,一个考量构成规范性理由,当且仅当它能在以公正旁观者立场为准则的共情评价实践中得到维持。由此,这种斯密式的方案可以说明规范性理由的权威性、动机性和可共享性。
基于对斯密理论的上述阐发,卢老师提出了规范性理由的“实践依赖性”——规范性理由只有在结构化的评价实践中才得以构成(这是一个形而上学主张而非认识论主张)。与科斯嘉、斯特里特等人的建构主义理论不同,这一路径强调的不是假设条件下的反思认可程序,而是实际的、相互性的评价实践本身。与理由基础主义及非自然主义实在论相比,这一框架则有望避免将理由视为独立于实践的原始事实的困境。最后,卢老师指出道德理由相对于其他理由具有结构上的优先性——道德反思是对一阶实践本身的有效性条件加以评估的二阶活动,要求将公正旁观者的立场扩展至所有受影响者,从而超越特定实践的局部边界。规范性既非外在强加于人类生活的约束,亦非孤立认可行为的产物,而是评价性实践在对参与者负责时所呈现的形式。

05
清华大学孙宇辰老师的报告题为“The Problem of Normativity in Adam Smith’s History and Theory of Natural Authority”。他探讨亚当·斯密政治理论中的规范性问题,即其对自然权威的分析能否为政治义务提供规范基础。孙老师首先梳理了四种对斯密政治理论中规范性问题的主要解读并指出其局限:邓肯·福布斯(Duncan Forbes)的“怀疑辉格主义”低估了斯密政治理论处理规范性问题的能力;唐纳德·温奇(Donald Winch)与约翰·邓恩(John Dunn)将斯密视为关于权威的社会学家,也低估了其规范性承诺;伊斯塔凡·洪特(Istvan Hont)虽指出斯密的商业史具有规范含义,却未能明确其来源;保罗·塞格尔(Paul Sagar)虽强调意见的规范作用,却预设了斯密在这一点上认同休谟,而忽视了斯密自身对该问题的阐述。
进一步,孙老师指出,斯密的政治义务理论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权威原则(即人们天生倾向于服从上位者)与效用原则(即人们相信政府有益于公共利益)。斯密认为,抵抗只有在极端情形下才是被允许的,即当政府的失职或暴行严重侵蚀上述两个原则、动摇臣民意见之时。在这里,规范标准的最终来源不是哲学论辩,而是人类的道德情感,尤其是对自然上位者的共情与崇拜。在斯密对自然权威之历史的分析中,历史本身并不产生规范性,而是提供了意见表达的场域。在商业社会中,财富通过共情机制产生权威——人们倾向于对富人和权贵产生更强烈的共情,进而自愿服从其权威,而在近代欧洲君主国中(比如在英国和法国),权威原则在臣民意见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使他们更倾向于支持现存秩序。
接下来,孙老师通过对《道德情感论》文本的分析,指出斯密深刻地意识到这一规范性生成机制存在内在矛盾,因为斯密认为对财富与权力的崇拜既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又是“道德情感腐化最普遍的根源”。臣民的意见使权威获得合法性,但权威又积极地影响臣民的意见,这个自我强化的循环使权威的合法性变得可疑,道德情感自然的腐化倾向又进一步加强了这个循环。在《道德情感论》第六版中,斯密最终以一种不情愿的态度接受了这一困境,认为意见与道德情感的腐化倾向是维系社会秩序——尤其在大型、复杂的商业社会中——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End
在报告的问答环节中,各位参会的老师和同学围绕“休谟的共情理论”“一般观点”“道德情感”“规范性问题”“政治义务”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次工作坊聚焦休谟与斯密的道德哲学,推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思想碰撞,为理解道德情感与道德规范性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工作坊在林建武副教授对与会师生的再次感谢下圆满落幕。

文案:景小强 吴雨婷 赵春芳 祁箫 海报:周怡辰
摄影:赵春芳 编辑:杨帆 审核:祁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