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晚,由南开大学哲学院、“阿多诺选集”编委会主办的反思与批判主系列讲座2024年春季学期第一讲在南开大学哲学院317会议室与线上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杨云飞教授讲授主讲,题目为“康德与人的尊严”。讲座由南开大学哲学院王建军教授担任与谈人,南开大学哲学院助理研究员夏钊主持,南开大学哲学院谢永康教授也受邀出席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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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飞老师首先指出尊严观念在康德哲学中的核心地位以及这一观念具有的现实价值:为人的尊严提供严肃的哲学辩护是康德思想的核心关切;而康德的尊严观也构成了现当代权利理论的出发点,并为当代社会维护人类权利的行动提供了根据。由此,杨老师回顾了学界关于康德尊严观的两种解读:一种是认为尊严本身具有某种绝对价值,体现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具有的自由能力,并构成尊重人的权利的基础的传统解读;另一种是将尊严视为优越性的关系性概念,并不认为其足以构成现代社会中平等人权根据的另类解读。这两种解读各有利弊,传统解读契合当代社会尊严为人权奠基的观念;但正如另类解读所指出的,康德哲学中人类尊严本身是否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价值属性仍需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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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学界的不同观点及其争论,杨老师认为应该首先确定尊严的本性,这就要求澄清尊严的主体。通过分析《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道德形而上学》中提及尊严的相关文本,可以归结出两类尊严主体:其一是属于道德生活的承载者本身或道德能动者(agent)本身的道德人格;另一则是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活动或理性机能之实现所展现的德性。这两类尊严主体的根据都是自律。以自律为根据区分两类尊严主体后便得到康德尊严观的一般模式,这一模式可以说明人的尊严具有其内在价值。第一类尊严主体(道德人格)享有同等的尊重,也即“道德人格之平等尊严”,这构成了共同的道德底线;这一模式同时说明,尊严也体现在理性存在者实现其道德本性的活动与努力之中,因此第二类尊严主体(道德活动)就因其实现德性等级的不同而配得不同的尊重,也即“道德完善的不同程度所对应的不平等的尊严”,这构成社会生活中获得差异化对待的基础。于是,康德尊严观的一般模式既保留了传统解读关于尊严为平等权利奠基的观点,同时又能容纳另类解读关于以优越性为内核、不同德性活动配得不同程度尊重的解读范式,具有较充分的解释力和包容性。
最后,杨老师讨论了人的尊严与生而具有的自由法权的关联:一方面,人的尊严构成人生而具有的自由法权的基础,因此尊严为法权奠基;另一方面,人的尊严和法权都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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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王建军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报告。王老师指出,杨老师基于学界关于康德尊严学说的两种解读,以区分两种尊严主体的范式整理康德文本并提出新的理论模式处理学界争论,这是具有创见性的思考。王老师指出德语中的Würde(尊严)与价值有关,是一种要求敬重(Achtung)的价值,然后根据价格和价值的区分说明人格具有绝对价值,并不可出售,因此人格也成为尊严不可丧失的本质。
根据康德教育学和道德哲学的相关文本,王老师进一步介绍尊严和敬重的关系,并指出尽管人格中的尊严不可丧失,却可被否认。在随后的提问与交流环节中,听众围绕外在自由、内在自由与尊严的关系,作为德性活动的第二类尊严主体的范围等问题积极提问发言。杨老师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逐一做出回应与解答。
End
本次讲座吸引了众多对康德哲学感兴趣的学人到场或线上参与。在各位老师、各位同仁的支持下,讲座取得圆满成功。本场讲座是反思与批判系列讲座2024年春季学期的第一场,欢迎学界同仁持续关注系列讲座的后续场次。
文案:杨帆
海报:周怡辰
编辑:吴凡、李佳奇
摄影:杨青
审核:夏钊